儿子出生四年被确诊为智力障碍者,父母认为是医院过错导致,为了给儿子讨说法,他们走上了维权之路。近日,江西南昌东湖区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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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8日,母亲熊某某因出现先兆临产,进入南昌某医院待产。次日,因胎儿宫内窘迫、头盆不称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剖出儿子罗某全。
罗某全出生时阿氏评分为6分,出生后临时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抽搐原因待查。医院为此下发《病危通知单》,后罗某全转入新生儿科,初步诊断为:新生儿抽搐原因待查、颅内出血;新生儿窒息。罗某全于10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新生儿惊厥;新生儿窒息;低钙血症;低镁血症。
2004年6月21日,罗某全经江西省儿童医院诊断为智力障碍者。
2015年4月13日,罗某夫妇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南昌某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生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76万元。
罗某夫妇认为:熊某某于2000年10月8日入南昌某医院分娩,由于被告在产妇头盆不称,无法顺产的情况下使用蓖麻油催产素为产妇催产,导致胎儿宫内窘迫,枕后位,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对产妇实行会阴侧切。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失误。此外,被告伪造病历,其病历材料中缺失16小时病程记录。被告未告知家属预后情况。现罗某全患脑瘫,智力发育不全与南昌某医院的接生操作失误有因果关系。
南昌某医院认为:该院对熊某某的诊疗行为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诊疗规范,不应用20年以后的医疗水平来评判和衡定当时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院已尽到当时的诊疗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诊疗行为发生在20余年前,江西某鉴定中心认为当年留存至今的病历材料缺少部分病程记录故而未能作出鉴定意见。
根据该中心转述的专家意见,应可判断被告在对熊某某进行剖宫产术是否存在误判和延缓以及被告在罗谋全阿氏评分6分的情况下是否及时抢救和抢救措施是否得力是判断本案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因素。上述问题均因被告提供的病历材料不完整导致司法鉴定机构无法作出客观评判。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根据鉴定机构转述的专家意见,推定被告在对罗某全的接生、抢救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酌定被告对罗某全的损害结果承担50%的责任。
原告称被告伪造、篡改病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但被告未举证证明罗某全的监护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罗某全的智力障碍者残疾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有关,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罗某全为五级伤残并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自罗某全确诊智力障碍者之日即2004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计算20年,此后仍需上述费用,罗某全可另行起诉。
综上,东湖区法院最终判决南昌某医院赔偿罗某珍夫妇50万余元。
潇湘晨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