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经营的农庄被强拆 受访者供图
红星新闻记者丨王语琤 王涵
编辑丨郭庄 责任编辑丨魏孔明
(资料图片)
近日,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下文简称造化街道办)因强拆引发的赔偿问题,再次被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于洪区执法局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称杨先生经营的农家乐度假山庄建筑属于“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筑物”,要求限期三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被强制拆除。杨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于12月4日被告知大棚将被拆除后,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然而12月8日,就有人来到现场,开始对度假山庄实施强拆。杨先生表示,他们先后投入了近300多万元进行山庄建设和运营,此时都成了废墟。
杨先生和家人随后把于洪区执法局和造化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2020年5月,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判决书,认定造化街道办承担拆除工作具体责任、实施了拆除行为,判决造化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并在法定期限内就赔偿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2年9月,造化街道办出具《不予赔偿决定书》,决定不进行赔偿。杨先生和家人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起诉,今年3月16日,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街道办的不予赔偿决定。
杨先生和家人对大东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满,目前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
杨先生买下大棚打造度假农庄
杨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0年,他和家人在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高力村购买了3个温室大棚。取得《沈阳市日光温室产权登记证明》后,他们把大棚建设改造成度假山庄。杨先生表示,合同和产权证上登记的都是女儿的名字,自己负责度假山庄的实际经营。
杨先生表示,把大棚改为度假山庄的想法,和他当时了解到的造化街道辖区发展规划有关。他听说造化街道辖区内部分村庄有打造“观光旅游”“休闲娱乐”场所的计划,认为自己的投资打算符合当地的发展方向。
杨先生出具的买卖合同书显示,2010年,杨先生的女儿杨女士与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高力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购买温室大棚及场地内的设施。杨女士名下的两份《沈阳市日光温室产权登记证明》显示,大棚建筑面积共906平方米。
另有收据显示,2010年11月,沈阳市海鑫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物业办公室因上述3座大棚“改变主体设施,违章建房”,共收取了6千元“违建款”。天眼查显示,沈阳市海鑫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和与杨女士签订买卖合同的高力村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相同,都为丁某。2012年,造化街道办出具一份带公章的说明,确认杨女士经出卖方同意并缴纳了相应的费用,对前述3个大棚进行装修改造,经营“农家度假山庄”。
杨先生出示的一份工程承包合同显示,2011年,某建设公司承包了杨女士名下3座大棚的硬铺盖绿化工程,建房面积1661.11平方米,园区覆盖水泥地面1120平方米,总造价2142454.5元。
杨先生表示,开业后,他们的山庄生意不错,于是投入了更多的资金建设山庄。沈阳晚报2014年10月21日曾报道,当年杨先生的度假山庄建筑面积1500余平方米,室内设有标准游泳馆、会议室、麻将娱乐室、KTV练歌大厅、台球厅及大型多功能餐厅等配套设备。每个周末,前往度假乐园休闲需要提前预订。
↑于洪区城市管理局下达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山庄涉违建被强拆
法院判决:街道办强拆程序违法
杨先生告诉记者,2018年12月4日,有人上门口头告知他,度假山庄是违法建筑,要求限期三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杨先生表示强烈反对。12月8日,施工人员到来进行强拆,山庄很快被夷为平地。他告诉记者,在强拆中被损毁的财产,还包括多台电视、冰箱、电脑、空调等电器,加上被损毁的桌椅等物品。
杨先生表示,山庄被拆后,他们在废墟里捡到一份于洪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书》称,杨先生经营的度假山庄房屋属“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筑物”,限期三日内自行拆除所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逾期不拆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予以强制拆除。
《决定书》中也提到,如不服决定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落款日期为2018年11月26日。
杨先生说,得知房子将被强拆,他们前往于洪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杨先生出示的《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于洪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决定。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下发时间为2019年3月4日。
杨先生父女把于洪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造化街道办告上了法庭。杨女士的代理律师卢学宏告诉记者,当年,原告同时提出了强拆违法和请求赔偿的诉讼,作为两个案子,法院分别开庭,分别审理,并下达了两个判决。
记者看到,根据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25日下达的判决书,沈阳市于洪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并于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3月期间实施了拆除行为。
法院认为,《于洪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载明,“街道办事处承担实施专项行动具体责任”,街道办事处亦承认由其实施拆除行为,故街道办事处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街道办事处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原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程序违法,属于违法强制行为。
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对杨女士的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告有权提出赔偿请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下达的另一份判决书中,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造化街道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上述判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2022年9月30日,造化街道办出具了《不予赔偿决定书》,称由于山庄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物,街道办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虽然法院确认了强拆行为违法,但该判决基于拆除程序违法而作出,并未确认实体违法,且拆除行为并未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街道办认为杨女士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决定不予赔偿。
于是,杨女士和杨先生又将把造化街道办告上了法庭。杨女士诉称,他们的财产损失加起来约300多万元,要求街道办撤销《不予赔偿决定》,赔偿他们的全部损失。由于法院的管辖区发生了变更,此次起诉由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受理。
2023年3月16日,大东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认为杨女士的建筑物不属于合法建筑,不具有合法权益,街道办决定不予赔偿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支持街道办不予赔偿的主张。
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丁某,对方短信回复称“记不得了,时间太长了。”随后不再回应记者追问。记者致电造化街道办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不便接受采访。记者致电大东区人民法院负责该案的法官,法官亦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街道办“不予赔偿”的决定
案外律师:
只确认程序违法,或不足以成为赔偿理由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不管拆除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拆迁程序必须合法。虽然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进行强拆的权利,如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程序,拆迁过程中,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仍然需要进行赔偿。
赵良善说,《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的情形。如拆迁的建筑里有公民的设备、个人物品,因强拆程序违法而导致未及时转移,造成毁损的,可以请求赔偿。
不过,赵良善认为,对于违法建筑本身,因为不具备合法来源,所以不予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赵良善解释,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和大东区人民法院认定的结果,是两个法律关系,不相悖。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强拆违法,指的是程序违法。而不予赔偿确认的是实体权利。
赵良善强调,认定程序违法,并不影响实体。如建筑本身就是违建,强拆本就不赔偿,但需要经过合法程序去强拆。另外,村委会对违章建筑无罚款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才有罚款权。村委会收取杨先生6000元“违建款”不妥。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强拆行为违法并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就意味着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受到损失的一方予以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行政主体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应当承担因违法拆除行为给当事人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付建律师表示,不管拆除建筑是不是违法建筑,行政主体做出强制拆除行为都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做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认定街道办事处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行为程序违法,属于违法行政强制行为,街道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违法建筑,当事人也对建筑及其他附属物和房屋内的财产享有一定的合法权益,街道办应当就违法拆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袁裕来律师告诉记者,仅仅确认强拆程序违法,并不意味着赔偿义务机关一定必须对当事人进行赔偿。不过,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曾以招商引资等方式,鼓励当事人修建度假山庄,当事人对政府形成了“信赖利益”,那么对于当事人修建违法建筑造成的损失,赔偿义务机关具有过错,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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