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漯河法院能动司法守护“中国食品名城”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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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有不少专利技术,员工离职后,如何才能规避后续风险?”“侵权后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何认定?”“固定证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近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晓东带领法官团队走访某食品企业时,企业高管就企业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提问,王晓东等法官结合审判实务逐一进行解答,并向企业发放服务联系卡,赠送编印的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指南。
漯河是我国第一个被评为“中国食品名城”的城市,全市食品产业总规模超2000亿元,占河南省的五分之一,成为全省万亿食品产业集群的重要支撑。拥有中国驰名商标5个、中国名牌产品4个。
“打造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现代化食品名城,是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心,也是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回应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履行职责,主动顺势而为,有所作为。”王晓东说。
恶意侵权困扰知名企业
王晓东说,一些傍名牌、恶意抢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漯河食品企业在发展中带来不少麻烦。
他举例说,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汇发展)作为当地食品行业龙头,每年在漯河两级法院提起的维权诉讼平均达到58件以上。2022年6月,双汇发展将平顶山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其生产的“开汇大块肉香肠”侵权。通过比对原告双汇牌大肉块礼盒包装与被告开汇大块肉香肠两种产品,两者包装箱、包装袋的名称、包装、装潢有近似之处,很容易混淆或者引人误会两家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漯河法院依法判令平顶山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30万元。
漯河市两级法院严格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权、重复侵权和规模侵权行为,对涉及食品、饮料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依法从高认定赔偿数额,提高违法成本,有力制裁假冒商标、傍名牌等违法行为,先后审结一批知名企业维权案件,有效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
“码”上办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漯河某食品企业诉山东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漯河中院申请网上立案后,被委派至漯河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调解,很快促使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为了让当事人少跑腿,漯河两级法院积极探索智慧法院建设,利用网络建立诉调对接、仲调对接、行刑对接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利用行政执法部门的优势,在法院立案之初即进入调解程序,对于侵权严重的依法立案处罚并调解,对于违法情节轻微,不能立案处罚的依法给予调解,达到双方满意撤诉结案。
漯河中院定期发布涉食品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通过在具体案件中明确裁判规则,优化举证规则,降低食品企业的维权难度。权利人已尽其所能积极举证,能够合理推算出侵权获利的,依法支持其索赔数额,被诉侵权人怠于举证或举证不充分的,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情形,依法适用举证妨碍责任承担制度计算损害赔偿,并明确证据保全的适用标准,通过及时恰当的保全措施,补强当事人举证能力,促进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
漯河中院通过邀请食品企业高管旁听审判,现场开展普法宣传,营造保护、运用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通过组织法官在市区繁华路段开展打击假冒侵权宣传活动,提高群众提高辨识“名优小吃”“老字号”能力和消费维权意识;通过“万人助万企”活动派驻“法治管家”,深入掌握食品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把脉问诊,帮助企业健康发展。
依法净化食品生产市场
“‘中国食品名城’这块金字招牌不能蒙尘,对本地食品企业侵犯外地知名食品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漯河中院员额法官苏建刚说。
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期间,未经“六个核桃”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公司生产销售的“六个原浆核桃”植物蛋白饮料上使用“六个核桃”注册商标,案发时共销售5350件,销售金额10.7万元。法院以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故意制造假冒名牌商标的饮料并对外销售,侵害了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法院依法加大惩罚力度,铲除犯罪基础,净化食品生产市场,彰显了司法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苏建刚说。
大企业要保护,小店铺不放松。漯河市民周先生自诩资深吃货,对曾经街上的一些假品牌食品感到忧心忡忡,“这些食品质量参差不齐,极有可能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这不是砸咱食品名城的牌子吗?”
如今,这些假品牌在漯河市已销声匿迹。“这些小店铺都吃过官司,依法被判赔偿。”漯河中院民二庭庭长刘继伟介绍说,“由于受法律知识所限,个别个体经营户对商标的使用和注册商标的意义存在错误认识。我们以法治力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捍卫‘中国食品名城’的金字招牌。”(赵红旗)
(法治日报)